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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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乐与大一统从哲学范畴论先秦儒道哲学中的
中国哲学尽管存在着许多对立概念与范畴,但在势同水火的对立之外,却最终导向一种能够调和阴阳、包举万象的具有广泛包容性的最终状态,这就是“和”理念,对它的阐说构成了中国哲学的另一个侧面。“和”是儒道哲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理念范畴之一,它代表了二元化的哲学范畴在彼此碰撞中所逼近的最终真理,解释了万物在运动中达到充盈、和谐的最终状态的自然规律。“和”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称谓,或称之为“中和”,即所谓的“致中和,天地位焉”(《礼记·中庸》);或称之为“和”,如“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荀子·天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老子·五十五章》);或称之为“中正”“中庸”“中和”(《礼记·中庸》)。在儒家思想中,“和”的最高境界是天下“大同”,而在道家思想中,“和”的最终归宿则是“天人合一”的自然状态,即对“道“本体的回归。佛教中的“不二”概念在佛教经典中被解释为“不落两端,至于中道”。正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儒道“和”思想的影响[1],这种持中观念强调肯定性与统一性,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与共纳性,因此先秦儒道哲学在认识论上肯定事物矛盾性与差异性的同时,又从本体论上解释了其统一性。中国哲学的矛盾概念存在于一个互系互通的统一范畴之中,刻画事物的对立性与矛盾性也是为了说明、支撑这个统一至谐的范畴而存在的 “和”的概念,在中国儒道哲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甚至可以说“和”是整个中国传统哲学的至高范畴,因而以其为基点孕育出了一套与二元对立的斗争哲学分庭抗礼的大统一哲学体系。这是长期以来为一种二元分裂的思维方式所统治的西方哲学所不具备的精神文化基础。
先秦儒道两家关于“和谐”的思想已经为历来的学者所阐述。本文试从两者所构建的哲学范畴出发,以礼乐观、伦理观、阴阳观和大一统思想为中心论述孔、老、庄三者“和”理念的异同与辩证发展。
一、人道秩序——儒家礼乐与“和”
儒家思想中的“和”主要体现在其礼乐思想以及以其为中心构建的政治伦理学中,即人道哲学。儒家传统音乐理论中,将声律分成宫、商、角、徵、羽五部,再加上变徵、变宫复为七部,而乐器又分为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音。儒家认为音乐的理想发作就是达到五声八音相“和”的状态:“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又说:“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毋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舜典》)即调和声音差异、节奏缓急、情感哀乐等,使之有序有节、和谐共作。音乐又必须以“和”为起点,所谓“乐以和起声”(《礼记·乐记》),又以“和”为归宿,调和情感,感应人的善心,即“乐之务在于和心”(《吕氏春秋·适音》)。音乐的“和”还在于其本身的有节制,所谓“乐无太,平和者是也”(《吕氏春秋·适音》)。儒家将失去了平和之气的靡靡之音称为“淫乐”,“淫”即过度,即“乐无太”的“太”,这是音乐失和的结果。“其声哀而不庄,乐而不安,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广则容奸,狭则思欲。感条畅之气,而灭平和之德。”(《礼记·乐记》)这种音乐其调混乱不安,或过缓,或过急,反而使人滋生淫欲,其原因在于“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礼记·乐记》)“和”在这里又表示“倡和有应”,所谓“善倡则善和,恶倡则恶和”(《礼记·乐记》)。淫乐感邪恶之气,正是由于声乐本身失和导致人心为之摇动。
儒家习以礼乐并称,是以不仅音乐必须体现“和”,还必须配合“礼”,与自然、礼仪合而为一,达到通达人情、晓明道德的目的。《乐记·乐论》:“钟、鼓、管、磬、羽、蘥、干、戚,乐之器也;屈、伸、俯、仰、缀、兆、舒、疾,乐之文也。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升降、上下、周还、裼、袭,礼之文也。”礼与乐的和谐统一是礼乐教化的前提,乐器、弹奏、叩击、声调与礼器、祭法、礼服、舞蹈等互相配合,各守其职,最终构成大道至谐的景象。但儒家的“礼乐”实际是两个概念,即“礼”与“乐”,乐的目的是“亲亲”,即“乐君臣,和远近,说黔首,合宗亲”(《吕氏春秋·大乐》),而礼的目的是“尊尊”,故云:“礼者,敬而已矣。”(《孝经·广要道》)儒家礼制的核心是“别异”,即“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礼之不同也”(《礼记·礼运》)。礼在仪式上有等级的区别,即“辨隆杀”;在内容上则体现着名分、地位、身份的差异性,即“明贵贱”。正如荀子所说:“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分”即区分辨别,是以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记·乐记》)音乐为“同”与礼制为“异”的对立特征又使礼与乐本身构成了一组对偶范畴,礼主于敬,乐主于和,而“礼之用,和为贵”,因此礼乐一体最终目的仍是“和”,是以《礼记·乐记》言:“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音乐平和,则君臣相得,百姓和睦,海内晏然;礼法有序,则教化明了,少不敢凌长,臣不敢犯君,有德行而守节。这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社会,即以礼乐秩序为手段引导社会达到和谐。这种社会的最高形态便是《礼运》中所描绘的大同社会。但礼乐的“和”并非是主张以乐胜礼的“和”,而是礼乐配合、各得其宜的“和”,即“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礼记·乐记》)。礼乐之间所体现的“和”是在保持礼乐各自特点下的彼此统合,是礼的节度秩序与乐的亲和愉悦的共同作用,而非偏于一端,这即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礼乐代表的“和”其实就是儒家“中庸”“中和”思想的具体表现,儒家所说的“中和”其实异词同义,如服虔云:“和,中和也。”(《毛诗正义》)郑玄云:“中,和也。”(惠栋:《周易述》引郑玄注)可知儒家所说的中和,一方面指代“中庸”,一方面即“和”的同义语。如“文质彬彬”(《论语·雍也》)、“宽猛并济”(《左传·昭公二十年》)、“政刑德礼”(《论语·为政》)等,都是儒家“中和”精神的经典论述。
文章来源:《我和宝贝 》 网址: http://www.whbbzzs.cn/qikandaodu/2021/0708/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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